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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4-08-06 | 发布人:新闻资讯

  为规范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配送服务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配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配送地域范围为《燃气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区域,不得擅自跨区域配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流动销售液化气。

  (二)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以下简称“送气工”),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

  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按区域统一配送液化气服务。

  (三)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对配送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准确记录储配站气瓶出站、供应站气瓶出入库、送气工配送气瓶、用户安检等信息。

  (四)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送气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送气工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涉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服务质量及安全事故等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严禁委托非本企业送气工配送液化气。

  (五)企业应当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

  (一)企业使用汽车运送液化气时,运输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企业委托专业运输单位运送液化气时,运输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由被委托的专业运输单位负责管理。

  (二)企业向用户端配送液化气采用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应是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经燃气主管部门认可的统一车型,车身标色为黄色,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识、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数量,配备足量的干粉灭火器和气瓶角阀堵头。具体由市燃气协会实行外观标识、车辆尺寸、车辆编号和登记发证“四统一”行业自律管理。企业采用电动三轮摩托车数量由燃气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市燃气协会制定并实施《常州市液化气行业电动三轮摩托车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电动三轮摩托车登记备案制度,开展行业电动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员安全培训,落实液化气行业电动三轮摩托车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实现全市液化气行业电动三轮摩托车安全、绿色、有序出行。

  (三)电动三轮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予以上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进出限制通行区域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液化气配送车辆一定得安装配置GPS或北斗定位系统,满足定位、行驶记录、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五)液化气配送车辆装载的气瓶数量不允许超出核载数量,运送过程中气瓶应作固定处理,不得横卧倒放、叠放和厢体外挂;配送车辆不得装载除液化气以外的其他任何货物。

  (六)企业应当为配送液化气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购买相应的意外保险,提高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障。

  (一)送气工应当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参加企业社会保险;应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考核,持有考核合格证;应当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自觉遵守道路安全法律和法规方可从事电动三轮摩托车配送服务。

  4.未能送出的气瓶应当及时送回储配站或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存放,不得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场地存放气瓶,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8.未按规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未按用户想要帮助更换气瓶、安装减压阀使用户投诉的;未按规定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用气安全检查服务的;

  (四)液化气送气工被发现以下行为时,记入黑名单,取消送气资格,1年内不可以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

  (五)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定期向行业公布送气工不良行为和记入黑名单情况。对记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别的企业不得再接受其从事液化气配送工作。

  (六)物业管理单位不得阻止持有有效送气服务证的送气工进入物管小区执行送气任务。发现无证送气人员运送液化气时,物业管理单位有权阻止其进入小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研究分析液化气配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建立日常联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打击液化气配送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液化气配送秩序。

  (一)住建部门督促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按照企业“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加强对上路行驶配送车辆的日常检查,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主管部门及燃气协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配送液化气的车辆进行暂扣,并移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对载货汽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运输企业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液化气瓶充装、检验环节的管理,对过期瓶、报废瓶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非自有气瓶等违规气瓶依法进行查处。

  (五)违反本通知其他规定的,由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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